一、合同编号:新乡政采招标采购-2024-113-A | ||||||||||||
二、合同名称: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数字化转型专家智库项目 | ||||||||||||
三、项目编号:新乡政采招标采购-2024-113 | ||||||||||||
四、项目名称: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数字化转型专家智库项目 | ||||||||||||
五、合同主体 | ||||||||||||
1. 采购人(甲方):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1号 | ||||||||||||
联系人:王佳慧 | ||||||||||||
联系方式:******823 | ||||||||||||
2.供应商(乙方):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 | ||||||||||||
企业规模:中型 | ||||||||||||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35号 | ||||||||||||
联系人:邵明堃 | ||||||||||||
联系方式:****** | ||||||||||||
六、合同主要信息 | ||||||||||||
1、合同金额:****** 元 | ||||||||||||
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 ||||||||||||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于上述情况,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采购内容,甲方不得在验收中扣分和扣除乙方相应费用 3.如因乙方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由甲方扣除相应合同价款作为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 4.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有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给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损失句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 ||||||||||||
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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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1月25日 | ||||||||||||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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